高雄市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簡介
(101)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實施,身心障礙手冊屆期將重新鑑定或新申請者,請您至鑑定醫院由醫師及鑑定專員進行鑑定,符合者將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,另您可依自己的福利服務需求,選擇是否接受社會局需求評估,重要注意事項說明如下:
※ 您到區公所申辦身心障礙證明時,請先確認是否已攜帶下列資料:
1.申請者之近三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
2.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
3.印章
4.委託他人代辦者,須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