鑑定評估程序
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應備文件 1.戶口名簿或身分證。 2.1吋半身照片3張。 3.印章。 4.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(初次鑑定者免持) 。 5.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,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。
申請流程 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
鑑定及評估流程 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,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,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,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(市)社政主管機關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取得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鑑定報告後,將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、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,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。
簡單來說,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,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。 |